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57號
NTDV,114,司促,1357,20250307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57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李健銘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0,804元,及自民國113年11
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0.33計算之利息,
暨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3月25日
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33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0,8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