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翁睿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5,494,122元,及自民國113
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利率
百分之2.95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年利率百分
之6.89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2.95之百分之10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2.9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
約金;㈡新臺幣471,239元,及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3.27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1月15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