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487號
NTDV,113,訴,487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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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87號
原 告 李劉月琴
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
周宣律師
被 告 劉美惠即劉美華之繼承人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兩造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,
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,本院於傾聽兩造之意見後,希冀兩造以和
為貴,互相讓步,以求圓滿解決紛爭,依民事訴訟法第417條第1
項規定,斟酌一切情形,求兩造利益之平衡,於不違反兩造當事
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,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如下:
一、被告願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美華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
幣300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兩造就本件借款事件所生之其餘請求均拋棄。
三、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煜霖
(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18條異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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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