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457號
NTDV,113,訴,457,2025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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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57號
聲 明 人
即 原 告 邱宥
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
複 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
相 對 人 劉美玉
邱彥
邱冠富
邱俊彥

邱怡菁
邱鑠
上列聲明人即原告因與被告邱福興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明
由相對人承受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聲明由邱彥益、邱冠富邱俊彥邱怡菁邱鑠棋為被告邱
榮宗之承受訴訟人部分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
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。
  聲明承受訴訟,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,由法院送達於他造
。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,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。法院認
其聲明為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75條
、第176條、第17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承受訴
訟有理由時,法院即繼續進行訴訟,毋庸為准予承受之裁定

二、聲明意旨略以:本件被告邱榮宗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1月2
1日死亡,應由其繼承人即第一順位子女邱彥益、邱冠富
邱俊彥邱怡菁邱鑠棋(下稱邱彥益等5人)及配偶劉美
玉承受本件訴訟,爰聲明由邱彥益等5人及劉美玉承受訴訟

三、經查:被告邱榮宗於113年11月21日死亡,其繼承人除配偶
劉美玉外,其餘繼承人已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,經本院以11
4年度司繼字第147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,此有被告
邱榮宗除戶戶籍資料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
憑,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47號拋棄繼承事件
卷宗審閱無訛。從而,邱榮宗所遺坐落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段000
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2168分之1515,應由其繼承人劉美玉
繼承,本件自應由劉美玉為被告邱榮宗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
訴訟,原告於113年12月24日具狀由劉美玉承受被告邱榮宗
訴訟部分,於法有據,並經本院送達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予
劉美玉,已生承受訴訟效力,本院毋庸為准予承受之裁定。
惟原告聲明邱彥益等5人承受訴訟部分,因邱彥益等5人已向
本院聲明拋棄對邱榮宗之繼承權,原告聲明邱彥益等5人承
受訴訟部分,即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子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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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