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69號
NTDM,114,附民,69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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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69號
原 告 何品璇
被 告 李怡蓁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
法 官 任育民
法 官 顏代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育貞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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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