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等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68號
NTDM,114,訴,68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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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68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泳宏


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201號、113年度偵字第34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 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自白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顏代容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儒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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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