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68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泳宏
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201號、113年度偵字第34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自白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佩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