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48號
NTDM,114,訴,48,2025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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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8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献志
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復偵字
第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告
自白犯罪(見本院卷第32頁),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
決處刑,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子俞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俊榮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昱亭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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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