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入保證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145號
NTDM,114,聲,145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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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45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楊淑妃


被 告 簡裕庭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
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楊淑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簡裕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經檢察官訊問後,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由
具保人楊淑妃出具現金保證後,而未聲請將被告羈押。茲因
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21條第1
項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
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
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沒
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
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指定
保證金額3萬元,由具保人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
等情,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、國
庫存款收款書、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。而被
告所犯上開案件,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98號判決應執行有
期徒刑1年3月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
判決附卷可憑。嗣被告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,經該署
檢察官按被告住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,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
告到案執行,均經合法送達後,被告仍未到案執行,復經臺
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住所核發拘票拘提被告亦未
果,且查無被告有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,有臺灣南投地方
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具保人通知
送達證書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、
個人戶籍資料、在監在押記錄表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
錄表在卷可按,顯見被告確已逃匿,依前開說明,自應將具
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均沒入。是聲請人之聲
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儒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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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