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觀察勒戒處分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毒聲字,114年度,13號
NTDM,114,毒聲,13,2025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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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毒聲字第13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啟豪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、
勒戒(114年度聲觀字第11號、113年度毒偵字第641、829、830
、831、874、936、987、104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甲○○施用第一級毒品,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
貳月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除二、㈡採尿時間「113年6月4日14時1分許」更正
為「113年6月4日9時14分許」外,其餘均詳如附件檢察官聲
請書所載。
二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
,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先裁定,令被告或少
年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2月,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如聲請書所載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次之事實
,經被告甲○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
案紀錄表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
錄表(第三聯)8份、邱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
檢驗報告8份在卷可佐,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。被告
於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,逾3年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
情,事證明確,可以認定。從而,檢察官就被告此部分犯行
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自屬合法。
四、被告前於113年11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,表示「我這次
希望做觀察勒戒」,另本院發函詢問被告就檢察官聲請觀察
、勒戒有無意見,被告於114年2月14日具狀表示:其父親高
齡80歲行動不便,又有老人痴呆現象,衛生局人員評估結果
為生活無法自理,希望給一點時間以便安排父親之居住所及
看護等語,堪認被告就檢察官聲請觀察、勒戒沒有意見,至
被告上開家庭狀況,是否適宜暫緩執行,應待本件觀察、勒
戒裁定確定後,於檢察官執行時,由執行機關斟酌處理,此
為執行層面之問題,尚非法院審酌觀察、勒戒聲請應否准許
時所得斟酌,附此說明。
五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、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


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怡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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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邱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