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臺東、成功簡易庭(民事),東簡字,113年度,218號
TTEV,113,東簡,218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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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東簡字第218號
原 告 陳聰慧
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
複 訴 訟
代 理 人 邵啟民律師
被 告 陳宣羽
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前揭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明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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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