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4年度,28號
TNEV,114,南簡補,28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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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
原 告 周國榮

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357,03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88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高培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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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