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遲延利息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4年度,146號
TNEV,114,南簡補,146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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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46號
原 告 劉懿儀
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95,92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沈佩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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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