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45號
原 告 吳水池
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具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9,400
元(見調字卷第61頁系爭房屋課稅現值),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3,750元(按: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訴,適用舊法)。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吳金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崇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