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4年度,129號
TNEV,114,南簡補,129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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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
原 告 甲女(年籍詳卷)
法定代理人 甲父(年籍詳卷)
被 告 乙男(年籍詳卷)

法定代理人 乙父(年籍詳卷)
乙母(年籍詳卷)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楊亞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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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