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4年度,345號
TNEV,114,南簡,345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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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345號
原 告 文永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永文
被 告 王靖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
,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
,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8日前之利息為2,
416元(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4捨5入)後,總額為352,416元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,416元,應繳裁判費3,86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3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曾怡嘉
附表
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迄日 利率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 350,000元 113年10月8日起 至113年11月18日 6% 2,41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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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文永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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