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4年度,261號
TNEV,114,南簡,261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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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蕭阿每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1樓
被   告 林玄毓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
            號
           住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2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
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11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
月11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
判決。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雅惠
書記官 陳尚鈺
通 譯 翁怡欣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、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、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1468號刑事判決,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,及自民國113 年1 月26日起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          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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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