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南簡字第22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
被 告 邱資涵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22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
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8日上午12時34分在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
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郁婷
書記官 石秉弘
通 譯 黨昱軒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,978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890 元,及至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三、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8,978 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石秉弘
法 官 陳郁婷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