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4年度,223號
TNEV,114,南簡,223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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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南簡字第22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
被 告 邱資涵
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22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
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8日上午12時34分在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
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郁婷
書記官 石秉弘
通 譯 黨昱軒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,978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890 元,及至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三、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8,978 元為原告預 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
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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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