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200號
原 告 蘇郁珺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財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甲○○之年籍及住所
或居所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
定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
碼、職業、住所或居所,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此為法定
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
定。
二、查原告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,僅記載被告甲○○之姓名,並
未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號碼、住居所等資料,無
法確認原告欲起訴之被告甲○○之真實身分為何,無從特定原
告起訴對象,於法不合。爰依前引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○○之年籍、住所等足資辨別特
定被告之資料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