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補字第87號
原 告 李敏豪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臺南看守所
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
未敘明被告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 萬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
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敘明被告,逾期未繳或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