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4年度,51號
TNEV,114,南小補,51,2025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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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補字第51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萬8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于子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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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