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359號
TNEV,114,南小,359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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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南小字第359號
原 告 黃煜婷
被 告 張保旗

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3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
中華民國114 年3 月31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
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永佳
書記官 陳玉芬
通 譯 張惠雯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 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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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