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335號
原 告 林詠昇
被 告 何舒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匯款錯誤至被告名下帳戶,依民法
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,惟原告起訴時,被告
遷出國外,最後國內戶籍即住所地在桃園市楊梅區,有個人
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,是依前開規定,本件自應
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
訟,尚有違誤,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