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335號
TNEV,114,南小,335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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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335號
原 告 林詠昇
被 告 何舒婷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匯款錯誤至被告名下帳戶,依民法
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,惟原告起訴時,被告
遷出國外,最後國內戶籍即住所地在桃園市楊梅區,有個人
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,是依前開規定,本件自應
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
訟,尚有違誤,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葵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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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