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238號
TNEV,114,南小,238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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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 定
代理人 陳文智
訴 訟
代理人 施柏丞
被 告 宋雅茹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23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17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
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偉
書記官 賴葵樺
通 譯 魏諺
朗讀案由。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,835元,及自民國114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葵樺
            法 官 王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葵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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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