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
代理人 黃俊智
訴 訟
代理人 關宇宏
被 告 林倩羽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207 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 年3 月17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偉為
書記官 賴葵樺
通 譯 魏諺騰
朗讀案由。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,823元,及其中新臺幣41,583元自民國113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
法 官 王偉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