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98號
TNEV,114,南小,198,20250331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98號
原 告 林俐慧


被 告 張祐慈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48號,後
改分113年度金簡字第505號),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,經刑事庭裁定(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38號)移
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,246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