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76號
原 告 涂揚智
被 告 余季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
午十時二十分,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主張被告幫助詐欺集團之成員
為詐欺行為,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。惟因本院113年度金
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,乃認定被告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
人士共同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、同條後
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、第19條第1項後
段之洗錢罪,而未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、第339條第1
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,或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、第339條之4第1
項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,是被告是否確有原告所指之行為,尚
待釐清,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仕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