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74號
TNEV,114,南小,174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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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  告 李穎昇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1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建中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1樓
被   告 袁子正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(臺南○○
           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永康辦公室)
           居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          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            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
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
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鍾湄
書記官 黃怡惠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惠
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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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