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勞簡專調字,114年度,7號
TNEV,114,南勞簡專調,7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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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7號
聲 請 人 李韻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益弘中正耳鼻喉科診所間請求給付薪資
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
,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;該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
。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
費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15、22條
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費用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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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