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司小調字,113年度,2677號
TNEV,113,南司小調,2677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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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677號
聲 請 人 黃胤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玥湄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聲請調解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,並未於聲請書狀載明相對人送
達地址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翌日
起7日內補正陳報相對人之送達地址,該通知已於114年2 月
17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聲請人逾期迄
今仍未補正。是依首開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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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