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
再 審原 告 黃由美
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
再 審被 告 杜怡真
杜明賢
杜明儒
杜明祥
蕭能維律師即杜塩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14時10分,在本
院民事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俞亦軒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