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
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
聲 請 人 陳柏堅
送達代收人 陳子翔
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林崑狄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
法事件,聲請訴訟參加。查本件聲請訴訟參加,依行政訴訟法第
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聲
請人繳納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
判費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
法 官 林妙黛
法 官 畢乃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李依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