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勞動行為爭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3年度,1022號
TPBA,113,訴,1022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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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
113年度訴字第1022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紀睿明David Allen Grimme

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
鍾郡 律師
被 告 勞動部
代 表 人 洪申翰(部長)

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
參 加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


代 表 人 陳世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,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 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 其獨立參加訴訟。
二、參加人前以:㈠原告否准參加人理監事陳素綾楊佳穎、叢 美蘭、廖俊偉杜偉誠民國112年8月31日全天會務公假,及 陳世雄、阮幼婷林中平112年8月31日半天會務公假;㈡原 告要求參加人提供所屬上級工會之開會通知或約訪電郵,並 限定特定事由才核准112年9月12日參加人理事長陳世雄、理 事林中平之全天會務公假;㈢原告否准參加人理監事陳世雄 、廖俊偉阮幼婷楊佳穎林中平112年9月28日全天會務 公假;㈣原告遲延核准參加人理監事陳世雄、廖俊偉阮幼 婷、楊佳穎林中平陳素綾112年10月27日全天會務公假 ,並要求提出詳細之事由及所需時間,使前開理監事無法於 時限內完成請假手續,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 當勞動行為等事項,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。案經被 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13年6月21日作成112年勞裁 字第42號裁決(下稱原裁決)決定:㈠確認原告否准參加人理 監事陳世雄、廖俊偉阮幼婷楊佳穎林中平112年9月28



日全天會務公假之行為,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 當勞動行為;㈡確認原告遲延核准參加人理監事陳世雄、廖 俊偉、阮幼婷楊佳穎林中平陳素綾112年10月27日全 天會務公假之行為,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 動行為;㈢參加人其餘申請駁回。原告不服原裁決決定對其 不利部分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原裁決決定主文第1項 、第2項部分均撤銷。
三、經查,參加人為原裁決之申請人,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, 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為有理由,原裁決決定經撤銷,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本院認為有使參加人獨 立參加訴訟之必要,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
法 官 傅伊君
法 官 郭淑珍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聿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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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