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懲罰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更一字,112年度,54號
TPBA,112,訴更一,54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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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
112年度訴更一字第54號
原 告 方俊

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
複 代理 人 戴宜亭 律師
被 告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


代 表 人 楊靜瑟局長
訴訟代理人 劉誠中
丁敬
蔡瑾
上列當事人間因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
6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
法 官 林妙黛
法 官 畢乃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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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