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2年度訴字第629號
原 告 林長貴
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
被 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
代 表 人 游文科
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
日辯論終結在案。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高維駿
法 官 彭康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虹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