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利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2年度,178號
TPBA,112,訴,178,2025031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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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
112年度訴字第178號
上 訴 人 經濟部
代 表 人 郭智輝部長
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水利法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
度訴字第178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按同法第98條
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,00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
徵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
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
法 官 林妙黛
法 官 畢乃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李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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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