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
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
原 告 王俊傑
王怡梅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
熊依翎律師
李柏寬律師
被 告 臺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蔣萬安(市長)
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
參 加 人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邱福地
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,準備程序終結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法 官 傅伊君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方信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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