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4年度行執字第44號
債 權 人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
代 表 人 劉慎謨
代 理 人 黃振榮
劉光祺
債 務 人 ○○○
上列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,核有下列程式欠缺,請於收受本裁定
5日內具狀補正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本院將以聲請不合
法裁定駁回聲請:
一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
執行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請求實現之
權利。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、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
所定其他事項。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左列規定,提
出證明文件:1、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聲請者,應提出判決正
本並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「正本」。強制執行法第5
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,並經行政訴訟法第
306條第2項準用於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程序。是以,依據
行政執行法聲請之行政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強制執行之旨,
並且敘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住、居所以及欲執行之債權
,並提出執行名義正本。
二、請檢附完整之執行名義「正本」: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
1款,並有明文,並經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於行政
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程序。查本件債權人所檢附之執行名義為
影本,請檢送該執行名義正本過院供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法 官 唐一强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達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