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交簡字,94年度,1333號
SLEM,94,士交簡,1333,2005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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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94年度士交簡字第1333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許績勇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94年
度偵字第810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許績勇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處罰金捌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更正被告姓名為許績勇之 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185條之3、第42條第2項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峰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14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刑法第185 條之3 :
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,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,000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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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