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監簡字第2號
原 告 李泓佑 住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,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3年12
月20日法矯署復字第11301065260號復審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
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,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
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、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
、第134條、第136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
元。
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105條規定,訴狀應記載「被告」
法務部矯正署,代表人:周輝煌(署長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法 官 陳雪玉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聚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