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811號
原 告 陳文富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定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