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782號
TPEV,114,北補,782,2025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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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782號
原 告 夏慧欣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筠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
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玉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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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