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769號
原 告 梁文津
梁高金葉
宋承運
林忱樂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小姐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查原告梁文津請求新
台幣31萬3000元,訴訟標的金額為31萬3000元,第一審裁判費43
60元,原告宋承運請求7萬2000元,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2000元,
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原告梁高金葉請求5萬元,訴訟標的金額
為5萬元,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原告林忱樂請求5萬元,訴訟標
的金額為5萬元,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。合計,原告應繳納第
一審裁判費88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
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