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754號
TPEV,114,北補,754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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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754號
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
訴訟代理人 郭庭睿
李士弘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曄泓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4萬6000元,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
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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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