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671號
TPEV,114,北補,671,2025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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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671號
原 告 外交部
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


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家豪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8.25元,以起訴時即114年3月
11日臺灣銀行現金匯率32.49元換算,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
285元(計算式:778.25×32.49=25,285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
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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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