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657號
TPEV,114,北補,657,2025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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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657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訴訟代理人 丁鈺
被 告 曾玉葉
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玉葉(即車號000-0000號車輛所有權人)間請
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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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