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652號
TPEV,114,北補,652,2025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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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652號
原 告 陳惠珍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汪欣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零貳佰參拾參
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
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8萬元) 1 利息 38萬元 111年5月30日 114年1月19日 (2+235/365) 5% 5232.88元 小計 5232.88元 合計 430,23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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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