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643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NICHOLAS WINARDY(黃偉享)等間請求損害賠
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,4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馬正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