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636號
原 告 新彩動能空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紫婕
訴訟代理人 鄒志鴻律師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文心、王文之、王文中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
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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