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租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636號
TPEV,114,北補,636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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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636號
原 告 新彩動能空間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徐紫婕


訴訟代理人 鄒志鴻律師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文心、王文之、王文中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
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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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彩動能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