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621號
TPEV,114,北補,621,2025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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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621號
原 告 鄭文成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哲榮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17萬3224元,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
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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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