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599號
TPEV,114,北補,599,2025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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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599號
原 告 李堃誠
被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4,52
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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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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